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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吴平华)“感谢法官,这笔钱真的太及时了。”近日,车祸中的伤者张某对简阳法院石桥法庭的法官说道。
2022年10月,司机林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简阳市东西街道沱五桥方向沿国道318线驶往简阳市平泉街道方向,与相对方向行使由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碰撞的交通事故。
张某受伤严重,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(C4-AISAB)、截瘫,随后对颈3/4、颈4/5椎间盘髓核和颈4椎体进行了全切除术。
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,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拿到了事故认定书,张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。
但在审理过程,法官发现张某伤势非常严重,但张某的家庭条件并不好,手术的费用都无法垫付,手术后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,更是无法负担。医院已多次向张某家属发出了《住院费催缴通知单》,如果张某再无法支付医疗费,治疗可能会被迫停止,张某将丧失恢复部分身体机能的机会。
了解到这一情况后,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,认为案件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且张某伤情严重,急需继续治疗,符合申请先于执行医疗费的条件。于是法院积极支持张某申请先予执行,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张某120000元,并在裁定作出后与保险公司联系,说明了情况,保险公司迅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,张某的治疗费用得到及时的保障。
先予执行的本质是人民法院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的一种“提前救济”。对于特殊、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,可以让当事人的权益“加速兑现”,解决生活、生产的“燃眉之急”。同时,也因为先予执行本身的特殊性,即先予执行系不经实体审判即对被告作出强制执行,法律对其适用作出了明确的限制,避免当事人滥用先予执行而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。(完)